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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會章程

基隆市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基隆市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連絡情誼,促進團結,研究資訊工程相關科學及協助母校之發展,以發揚海洋人精神,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基隆市北寧路2號資訊工程學系)。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審核新加入會員。
二、 會員名冊及系友會刊之發行。
三、 辦理會員之福利及輔導。
四、 辦理第三條有關事項及各種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屬前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資訊科學系(所)及資訊工程學系(所)之畢業及肄業校友,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並頒發會員證。不具前項資格者申請為贊助會員。對本會有特別貢獻者,得聘請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期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妨害本會名譽,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給予除名處分。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四、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九條 本會之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四、 二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但所決議之事項不得與章程抵觸,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簡稱會長)乙人,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視會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二、 議決理、監事會之報告及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三、 訂定及修改章程。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五、 議決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會員之除名。
八、 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 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 審訂新進會員資格及審核贊助及榮譽會員入會。
二、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唯罷免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五、 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預、決算。
七、 審核其他有關會務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 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 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唯罷免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三、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四、 審核年度預、決算。
五、 監察本會財物或財產。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議決由理事長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廿二條 本會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出席人數,方得開會,且出席人過半數方得決議,但左列事項,須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一、 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 財產之處分。
三、 會員之除名。
四、 本會之解散。
五、 理、監事之罷免。
第廿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理。美味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如連同委託代理人達出席人數半數以上時,該次會議乃得召開。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新台幣五佰元。
二、 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應繳新台幣一千元整。
三、 基金孳息。
四、 自由捐款。
五、 補助費。
六、 其他之收入。
第廿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六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會計年度結束之前(後)乙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地方自治團體或母校所有。
第廿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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