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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一貫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大學部學生修讀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0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24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8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8 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24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0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9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3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8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9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3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1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理工等相關學系學生均具申請資格,並得於三年級上、下學期或四年級上學期註冊後四週內向本系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本學程學生需繳交下列文件:

一、歷年成績單一份。

推薦函 2 封。

三、論文指導同意書

四、讀書計畫及其他有利證明文件一份。

第四條 評分方式為學業成績佔百分之五十,資料審查佔百分之五十(如通過程式檢定或已修習程式設計相關課程等)。

第五條 審查工作由本系招生委員會組成一審查委員會評定甄選,並決定錄取標準。

第六條 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七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畢業年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前項學生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並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者,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碩士班。

第八條 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系學生碩士班修業規定第六條第三、四款之限制),

   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九條 學生必須符合本系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務處備查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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