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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105.11.25 系員大會修訂

106.09.21 系員大會修訂

107.9.17系員代表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生自治會」,簡稱「海大資工系學會」或「資工系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聯絡師生情誼、增進同學情感,並努力謀求會員福利。

第三條 指導單位

本會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指導。

第四條 功能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執行下列事務:

一、綜合及反應會員意見以促進會員福祉。

二、籌劃及辦理各式活動促進師生情誼。

三、參與本系各類有關學生權益之會議。

四、統籌系學會費之運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資格

凡具本系學籍者皆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會各項決議。

二、繳納會費。

若有會員違反以上之義務,本會得終止其部分權利。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罷免本會會長。

二、提案修改本章程。

三、參與各項本會舉辦之活動,並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三張 組織

第八條 系員大會

系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可以經由各班班代代表),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下列權力:

一、修改本章程。

二、督導本會運作。

三、議決重大提案。

第九條 幹部

本會幹部由現任會長聘任,具有下列職權:

一、執行系員大會之決議。

二、統籌規劃各項事務。

三、針對會務進行建議。

四、執行其他會長交辦之任務。

第九條之一 儲備幹部

為求各屆幹部能熟稔會務運作,本會得招收未來有意擔任幹部者成為儲備幹部,儲備幹部具有以下義務:

一、襄助本會各活動。

二、參與幹部會議。

第十條 會長

本會會長具有下列職權:

一、選任副會長及各幹部。

二、指揮各幹部運作。

三、主持系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第十一條 副會長

本會副會長由現任會長聘任,具有下列職權:

一、襄助會長規劃各項事務。

二、協助領導本會各幹部。

三、處理會長罷免案各事項。

第十二條 幹部分組

本會幹部各組之設置及工作事項分配由現任會長依本會實際需求及情況統籌進行。

第四章 會長選舉及罷免

第十三條 任期

會長任期一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四條 投票

會長選舉及罷免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之一 投票資格

本會會員皆具有投票資格。

第十五條 被選舉資格

凡本會會員且非應屆畢業生,且在參選任期中無意轉學、休學、提前畢業者皆得登記參選會長。

第十六條 登記參選

被選舉人應於選舉公告截止日期前向本會登記,經過確認符合資格後即成為候選人。

第十七條 開票

本會應在選舉結束後立即進行開票,並須有至少兩名幹部在場監督並錄影。

第十八條 結果公告

本會應於開票日結束前公告選舉結果。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立案罷免

若會長違反法律、校規或在行政上有重大疏失,會員可提出罷免案。

第二十一條 罷免連署

提案者須在提出後七日內完成連署,須有本會會員十分之一以上簽名連署方為完成。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條件

罷免案須符合下列條件方為成立:

一、會長當選超過三個月。

二、依規定完成連署。

三、連同立案人及事由送交副會長。

第二十三條 罷免委員會

罷免案成立後由副會長為主任委員組成罷免委員會負責罷免事務,但被罷免人不得成為罷免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 罷免投票日期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成立後十四日內為之。

第二十五條 罷免門檻

罷免案投票人數須達最後一次會長選舉之投票人數,且須達到一半以上同意票始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六條 罷免結果公告

罷免委員會應於開票當日公告罷免結果。被罷免人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來源

本會會費由新生(含轉學生、轉系生)繳納,金額由當屆會長視情況訂定。

第二十八條 預備金

當屆系學會在新任會長上任前,須留有預備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前屆所留預備金之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八條之一 經費運用

每學年度收取之會費僅供當學年度會員參加之活動使用,不得以非當學年度會員活動名義收費。畢業餐會經費不得由會費支應。

第二十八條之二 報表

本會應於每月一日至五日間公布前一月份收入支出報表。

第二十八條之三

經費收費規則未盡事項,另訂定「資工系學會會費收取辦法」。

第二十八條之四 退費標準

          若會員因特殊原因(休學、重大疾病、死亡)將可申請退費。

          退費標準:

                        自申請時間算起扣除已辦理的活動剩餘金額退還。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系員大會常會

系員大會常會每學期至少舉行常會一次。

第三十條 系員大會臨時會

必要時得由一半以上幹部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後召開系員大會臨時會。

第三十一條 幹部會議

本會應每週舉行一次幹部會議,由會長擔任主席,副會長及幹部皆須出席。

幹部會議流程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提案討論:

(一)前次活動檢討。

(二)活動規劃。

(三)活動工作分配。

(四)系上學生事務討論。

(五)其他重要議案討論。

三、臨時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期初幹部會議

每學期第一次舉行之幹部會議為期初幹部會議,期初幹部會議須議決下列事項:

一、幹部人事異動。

二、當學期活動負責人選任。

第三十三條 期末幹部會議

每學期最後一次舉行之幹部會議為期末幹部會議,期末幹部會議須議決下列事項:

一、當學期活動檢討。

二、下學期活動規劃。

三、下學期經費分配。

第七章 附則

本章程經系員大會通過後方可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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